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工作 > 守合同重信用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意义和作用

发布时间:2021-06-27 16:01:46 人气:1232 来源:

问:“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活动开展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答: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周恩来总理针对当时外贸交易中常出现的随意签约、任意毁约的现象,多次提出要“重合同、守信用”,这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首次提出合同诚信建设的指示。198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在经济往来中重合同、守信用。”1984年辽宁省抚顺市率先在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国家工商局总结了这一作法,将其作为合同监管的基本工作之一,并将该活动名称调整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以下简称:“守重”活动)。此项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政府引导下的企业诚信建设正式步入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范畴,成为了政府集中采购和企业经营活动中衡量当事人合同信用的一项重要指标。

2018年6月13日,南京市工商局《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宁工商规〔2018〕1号)明确将企业“守重”活动,由原来的认定命名改为社会公示,明确经营异常企业不得申报“守重”企业。

意义作用:在企业中开展“守重”活动,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打造诚信平罗,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深化合同监管职能,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服务企业,提升企业履约守法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保障。此项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良好信用观念形成,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立,增强企业的法律和信用意识,提高企业的自律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对改善企业信用状况、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问:“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活动开展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苏工商规〔2017〕4号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办法》分为:总则、申报、核查评价、公示、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

问: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公示?

答:守重”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公示活动遵循自愿申报、公正公开、动态监管、社会监督四个原则。申请“守重”公示的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品牌和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行为规范,合同履约状况良好,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符合《方案》中企业自愿参加评审的标准。

问:企业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公示对企业后续发展有什么好处?

答:依据《办法》,公示机关将向公示企业颁发“守重”企业公示证书,企业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市场监管部门也将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守重”企业的支持,在信贷、税收、项目安排、授予荣誉称号、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对“守重”企业在创建驰名商标和认定著名商标中给予扶持,不断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1、有利于提高企业诚信度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还可以体现企业是以诚信求生存、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或在同行中的竞争力。

2、企业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展会等可使用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字样,有利于广告宣传网站推广。

3、政府采购优先或工程招标加分,许多重大工程招标及产品采购都会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的企业优先采用或中标等,可享受相关政府部门的优惠政策扶持。

4、通过守重认定有利于开拓有实力的经销商和代理商和消费者。

5、银行对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企业提供窗口绿色通道服务及增加贷款授信额度。

6、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协助“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推行“订单合同”等新型交易合同,协助企业以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抵押融资。

问:市场监管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管和撤销有什么措施?

答:《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公示的“守重”企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其公示平台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受理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由公示机关视情节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每年定期开展已公示“守重”企业的抽查工作,抽查总数不少于本级公示总数的3%。

公示机关发现并核实“守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并视情况公示其撤销原因:(一)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三)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四)企业被举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的;(五)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连续一年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七)其他应当撤销情形。

被撤销公示、自愿退出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被撤销公示企业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重”企业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重”企业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将假冒公示企业、被撤销公示企业的失信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对失信企业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